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3页(829字)

前联邦德国的一种诉讼程序理论,以20世纪70年代韦因可夫(Weirkauff)及波埃(Bauer)两人的着作为基础发展而成。其特点在于探讨诉讼中书面程序与口头程序各自的特点以及在哪个阶段最能发挥作用,然后分别加以适用,而不是将书面程序与口头程序对立起来。斯图加特模式将诉讼分为两个阶段:书面准备程序与主辩论程序。书面准备程序指为言词辩论作书面准备的程序,这种程序比通常诉讼程序中的书面准备程序有所发展。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①原告起诉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被告选择律师并通知法院,以及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原告对被告答辩状的再答辩。②将案卷交法院院长,由院长指定汇报法官,做好主辩论的准备工作。③法官作出调查证据的裁定,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举行“中间听审”以调查证据。④主辩论前几天,再次查阅案卷,明确辩论日的工作布置。书面程序的优点在于期间是事先规定的,所做工作在任何地点都能进行,便于法官操作;另外对书面材料可以作深入分析,能为主辩论程序作好准备。

主辩论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与刑事诉讼中的审理相比,即裁判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中作出,也即所谓“集中原则”。主言词辩论以听取当事人发言开始,然后法官退庭进行临时讨论,并作出以有充分理由为依据的判决草案。若当事人不能接受该草案,则直接进入调查证据阶段,对所有证据进行调查并由律师参与调查,然后法官退庭作第二次中间讨论并写出结束讼争的判决草案。判决草案当庭宣读并由律师作最后发言,法院往往根据律师的发言修改草案并将判决确定下来。

前联邦德国在一些民庭试用斯图加特模式审理案件收效很大,结案率上升,和解率也明显提高。1976年的简易化修正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斯图加特模式的影响。斯图加特模式的经验表明,经过良好的准备能加强言词辩论的集中和收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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