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5页(959字)
中国企业破产法中特有的规定由债权人申请宣告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相关措施,力求和解协议能够得到执行以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法律制度。
破产整顿只适用于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宣告国有企业法人破产的案件。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法人、组织以及债务人虽然是国有企业,但破产申请由债务人自己提出的,均不适用破产整顿。破产整顿以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对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进行整顿,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为前提条件。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3个月内,债务人如果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则导致破产程序中止,债务人开始整顿。破产整顿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整顿工作按破产整顿方案进行。破产整顿方案由债务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报告,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措施,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办法,整顿的期限及整顿要实现的目标。依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整顿过程中,债务人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汇报企业整顿的进展情况,并听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整顿进行的结果有两个:一是整顿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在此情况下,整顿正常终结,和解协议得到圆满执行,破产程序因此而终止;一是整顿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在此情况下,法院裁定恢复破产程序。此外,如果在整顿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①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②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③债务人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法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整顿,继续破产程序。
破产整顿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给其以复苏恢复活力的机会。该制度是与和解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并是和解目的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破产整顿与和解制度为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