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6页(1186字)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通常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审程序中,除了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外,其他的民事诉讼案件均应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其他程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普通程序的特点 首先,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最系统、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种程序。普通程序囊括了从当事人起诉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基本方式、步骤和程序,同时对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如起诉和受理制度、庭审制度、裁判制度、诉讼中止和终止制度。普通程序科学安排了程序排列的层次性和渐进性,使得程序之间紧密连接,制度之间互有联系。其次,普通程序是独立的诉讼程序。普通程序从收案到结案有自己独立的程序制度,同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除了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总则编的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程序的有关规定,它是独立运行的诉讼程序。再次,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其本身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我国,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与申请再审程序。这些程序皆以普通程序为基础,如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同时,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仍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非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则应终结简易程序,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再如,二审程序是一审终结后的续审程序,它只就自己的特点在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对于二审程序中未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再如,审判监督与申请再审程序,主要是对案件提起再审作了规定。案件再审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自应适用普通程序;再审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二审程序中未规定的,也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由于不存在一个单独的程序通则的规定,而普通程序又规定得最完整、最系统,成为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因而,实际上,普通程序起到了一个程序通则的作用。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一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不论组成方式如何,合议庭的人员都必须是单数。

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批准所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尚未审理终结、还需延长的,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至于延长多长时间,则由上级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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