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6页(925字)

在企业资不抵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用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和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是基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下企业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企业存在严重亏损和无法清偿债务的客观事实,而建立的一项独特制度。其内容既包括民事的,如债权债务的确认,又包括刑事的,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为要受刑事处罚;既有实体的,如对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又有程序的,如和解程序和宣告破产及其之后的系列程序。但是,破产制度主要是和解与破产两个阶段的程序制度,主要是解决特定情况下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因而它属于民事程序制度的系列,是民事程序制度中的独特制度。其独特性在于,它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但不是解决债权债务之争,而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制度;它确认破产的客观事实,但要实现清偿方案,而不同于非讼的特别程序制度(见特别程序);它的清偿分配方案要付之执行,但执行的只是法院加以确认的方案,不是法院的裁判,而不同于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制度。因此,破产制度是兼有诉讼、非讼、执行某些表现形式而又具有其特点的独特的程序制度。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运用和解,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宣告破产防止债务人财产的耗损,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通过清理清偿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消除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阻梗状态。

破产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其适用范围不尽相同。从对人的范围看,在采取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仅适用于商人;在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不仅适用于商人,对自然人、法人也适用。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的企业法人。从对财产的范围看,采取普及主义的国家,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采取属地主义的国家,破产财产仅限于企业在国内的财产;兼采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国家,企业在国内的财产以及在国外的动产属于破产财产,而在国外的不动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内。我国破产制度采取属地主义,破产财产限于企业在我国领域内的财产,不及于企业在国外的财产,但外国法院破产宣告及于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内的财产的,我国法院的破产宣告也可以及于债务人在该国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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