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页(503字)

诉的表现形式之一。双方当事人就其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法院作出变更判决之诉。民事法律关系可基于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成立,也可以基于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结束。变更之诉正是当事人以一定行为或者以一定事实为基础,要求法院对现存法律关系判决予以变更之诉。变更之诉中的一定行为,是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权能行为,如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变更之诉中的一定事实,是指违背或者不适合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如离婚之诉中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共有财产分割之诉中,有的共有人有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事实。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其诉讼理由,是已经发生或者现已存在的,法律所认可的变更条件,变更是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变更之诉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是否变更或者如何变更有争执;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不变状态,法院变更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或者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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