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3页(1566字)

1988年1月1日生效。本规则分组织结构和仲裁规则两部分。

第一部分组织结构,含4条。规定本仲裁院为本商会内处理仲裁的机构,据本规则或本院接纳的其他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其他争议的仲裁,并提供有关仲裁资料。本院由3人组成董事会,任期3年,其决定具终局性,本商会不得复议。本院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第二部分仲裁规则,分五节,共30条。仲裁庭组成一节规定,仲裁庭一般为三人庭。当事人协议独任庭时,该仲裁员由本院决定。此外,双方各委等量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本院委任。双方同意,各仲裁员可全由本院委任。仲裁员死亡,由原委任方替换。仲裁员辞职或解聘,由本院咨询原委任方后委任。限期内未委出,由本院委任。待聘仲裁员应向委任方透露影响公正或独立性事由,仍得委任,则向对方和其他仲裁员透露。仲裁员意识到有可令资格取消事由,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对仲裁员的质疑应书面提出,并通知本院;对方知道其他仲裁员亦有同类事由,知道事由30日内未提出质疑,视为放弃。本院咨询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后可解聘缺乏资质的仲裁员。

提起仲裁一节规定,申请人应向本院要求仲裁,附当事人名称、住所、争议事项、索赔及其事由,仲裁协议及所委任仲裁员。本院显无管辖权应驳回,否则应转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答辩,委任仲裁员,并可质疑仲裁协议及提起反诉。该答辩应交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回应不影响仲裁。本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详情。申请人未提出,本院可以解除仲裁;被申请人未提出,仲裁可继续进行。本院可决定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和用途。保证金可均分,也可由一方承担;一方未支付,本院可要求另一方支付。不交时,则仲裁或部分取消或搁置。本院可决定仲裁地点。支付保证金后,争议提交仲裁庭。

仲裁程序一节规定,符合仲裁协议、本规则及当事人意愿时,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方式。仲裁庭应公正、合理、尽速仲裁,给各方机会陈情。三人庭的首席仲裁员有权决定仲裁程序问题。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语言由仲裁庭决定。索赔应含救济措施和支持证据。答辩、索赔应明确表态,并举证。反诉应有理由。当事人可补充索赔、答辩或反诉。仲裁庭应决定审理日期、期间和方式。替换仲裁员时,新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重审。提出人有举证责任。仲裁庭可决定证据接受性,可委任专家表示意见。当事人不出庭或不服从仲裁庭要求,不影响仲裁。对不符合仲裁协议或本规则的行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质疑视为放弃权利。表决采取多数原则,无多数以首席意见为准。

裁决一节规定,仲裁庭应在提交仲裁1年内在仲裁地作出裁决,本院可予延长。当事人要求时,仲裁庭可分开裁决;一方反对时,分开裁决应有特殊理由。当事人承认部分索赔,仲裁庭可就此分开裁决。裁决应提出理由,经签署。仲裁员可在裁决中表示异议。裁决应决定付费分担。除另有协议外,败诉方应付费,包括对方开支。裁决前仲裁终止,仲裁庭应决定当事人付费。提交仲裁庭前仲裁终止,由本院决定费用。仲裁庭可收裁决费用。仲裁员收费应合理,考虑耗时、案情、争议额和其他情况。裁决计误或字误应由仲裁庭更正。收到裁决30日内当事人可要求仲裁庭应对裁决未涉问题作出解释,并给当事人陈述观点的机会。

杂项一节规定,据本院有关规则决定费用。仲裁庭应向本院提交裁决、书面指令及各会议记录副本,1988年1月1日前的仲裁可适用以前的规则。本规则含附件,还规定仲裁保证金及付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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