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蚕丝出口基金支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5页(234字)
韩国《蚕业法施行令》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按规定拟支付蚕茧上市奖励金时,令蚕茧收购机关在支付蚕茧货款时一起支付。(2)同时,须对缫丝业者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通知基金管理者,须将其从基金中汇总到蚕茧收购机关决算。(3)农水产部长官接规定令缫丝业者积累基金时,须在令蚕茧收购机关支付完毕蚕茧款之后,对缫丝业者分别计算,按该计算结果确定基金积累额,然后,对此进行汇总决算,并和基金管理者账户替换,将其结果通知基金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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