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5页(2046字)

香港长年受英国法律文化影响,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典,但是有许多有关刑事诉讼和证据的单行法规。判例法对司法实践起着重要作用。香港在吸收英美等国刑事诉讼原则、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确定了一系列符合国际要求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禁止非法逮捕与搜查,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有罪证明必须无合理疑点,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本方无罪的责任,不得强迫被告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与其律师通讯的保密权,被告人在候审或上诉期间享有申请保释权,等等。

侦查 主要由警署官员或其他执法官员负责。搜查、逮捕一般应有许可证。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证可以搜捕。警署一般无权签署许可证(香港称为“警察手令”)。但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如搜查色情场所时,有权签署许可证(香港称为“警察手令”)。官员需进人嫌疑人、证人私人住宅、办公室、船只搜查时,必须由裁判官签署搜查证。通缉令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通知各国警方注意可疑人等情形,一般由警官向裁判官面呈宣誓申请书,经裁判官签署后生效。对不按照传票指定的日期、时间到达法庭等情形,裁判官可自行签署拘捕证(香港称为“法庭手令”)。

提起诉讼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量刑的幅度实行不同的起诉方式。对最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用传票;裁判官有权审判但不适宜传票方式的案件,使用告发书。传票和告发书都由警署填写。裁判官无权审判的刑事案件,在移送至地方法院或经预审移送至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由裁判官制作公诉书。

传唤被告人 在提起诉讼后,应当及时传唤被告人,由主控官宣读指控的罪状。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方应将有指控罪行的详细材料及证人证词送达被告人,以保证被告方准备辩护。

传讯 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非实体性的枝节问题进行的听审,如是否准予保释等。香港称为“过堂聆讯”。

公诉程序 高等法院原讼庭和地方法院实行公诉程序。高等法院原讼庭受理的公诉案件,除非被告人在裁判法官处选择不预审,一般都经过裁判法官主持的预审,正式庭审时有陪审团参加。地方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不需预审,庭审时没有陪审团参加。除上述两点区别外,庭审程序雷同。庭审开始后,被告人全部认罪的,庭审不继续;不认罪的,则依公诉程序进行庭审。法庭调查实行英美式交叉询问。但在询问证人期间的任何时候,主审大法官都有权向证人提问,提问的范围不受限制。询问证人结束后,双方辩论。辩论结束后,主审大法官对陪审团进行法律问题指导。然后,陪审团秘密评议作出裁断。裁断无罪的,立即释放被告人;宣告被告人有罪后,大法官制作判决书,然后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 有传票、控诉通知书及一般简易程序三种形式。违反某些条例的轻微罪案件适用传票、控诉通知书的简易程序,其他的简易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见英国刑事诉讼法),但选择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初次到庭时不认罪的,适用一般简易程序。主控官在首先开始陈述后,传唤本方证人,经过对证人的主询问和反询问,法庭断定控诉方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支持指控罪名成立时,继续庭审。否则立即释放被告人。庭审经过询问证人和辩论阶段,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当庭只宣判罪名。事后,法官根据执法官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其他情况,按照法定刑和处罚权限作出判决。法官判决被告人无罪时,当庭即宣告释放被告人。

上诉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有一般上诉、复审及申请陈述三种形式:①一般上诉有不服裁判法院判决向高等法院上诉及不服地方法院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②复审有原审法官自行审查和上诉审法院审查。③申请法官陈述有两种情形。一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以适用法律有误或漠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理由,申请原审法官书面陈述案情及判决理由。此申请遭拒绝后,申请人可向最高法院大法官申请颁发强制原审法官陈述的命令。原审法官接受申请后,应当拟制含有案情事实及判决理由的陈述书,并提交最高法院大法官。大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后可以推翻原判决,驳回申请维持原判决,变更原判决,附加意见后发回原审法官,发回案件更换法官重审。大法官也可以不作决定,将案件移送上诉法庭判决。另一种申请法官陈述是由律政司对地方法院提出的,理由是对原法院因指控的罪行有不妥之点或认为无权审理而释放被告人不服,可在判决后7日内申请该地方法院法官陈述案情和判决理由。地方法院法官接受申请后,应当将陈述案情和判决理由的陈述书呈交上诉法庭。上诉法庭可以推翻原判决,驳回申请维持原判决,变更原判决,发回案件由另一个地方法院法官重新审判,或附加上诉法庭意见后将案件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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