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产品生产合同缔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页(340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71条规定:(1)为了应对可影响易腐烂农业产品和短周期产品的生产或海上渔业和海上耕作生产,并导致这些产品的让与价格与前3个季节同期价格平均值相比不正常偏低的行情危机,为了使供给在质量和数量上满足市场的需要,可在被承认的生产者团体或具代表性的生产职业组织和加工、商业和销售职业组织之间就一种或好几种产品缔结合同,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2)在其被签署并被付诸实施之前,由农业部和负责经济事务的部委以及竞争委员会发布通告。缔约通告在竞争、消费和打击欺诈政府公报上发布。(3)为了预防这些行情危机,在工会组织或消费者组织的提议下,经农业渔业部与价格职能部门协商,可要求在出售场所公布生产者的购买价和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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