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家庭用水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3页(234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典法》第1232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可为其个人、与他同住的人的用途并为其牲畜的饮用利用流经其土地或地界的地表水或地下水。第1237条规定:(1)当为灌溉用水已经或可能损害下游的将此等水体做不同于家用之用途的人时,后者如果证明存在为其利益设立的权利,可反对将此等水体用于灌溉。(2)如果在土地上已建有明显的或众所周知的为不同于家用之用途水之目的的工程或设施,视为以赋予不同于家用之用途用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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