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来水设备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8页(295字)
台湾《自来水法》第47条规定,自来水系统之送水及配水管线,不得与其他管线相连接。第49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对各项设备应定期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其检验办法,由省(市)主管机关订定之。第50条规定,自来水用水设备,应经自来水事业检验合格后,方得供水。前项用水设备之标准,由省(市)主管机关订定之。第88条规定,自来水事业扩充、更换或拆除其主要设备时,应备具详细计划图说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其有关水利法所规定之有关水权、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并由主管机关核转水利主管机关核准之。第92条规定,主管机关发现有违反第47条规定之情事,得勒令改正或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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