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来水事业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8页(251字)

台湾《自来水法》第43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应具有下列必要之设备:(1)取水设备:应具备集取必需原水水量之能力。(2)贮之设备:应具备必要之贮水能力,俾枯水季节,原水无缺。(3)导水设备:应设置适当之抽水、导水管及其他设备,以导送必需之原水。(4)净水设备:应设置适当之沉淀池、过滤池、消毒、水质控制及其他净水设备。(5)送水设备:应设置适当之抽水机、送水管及其他设备,以输送必需之清水。(6)配水设备:应设置适当之配水池、抽水机、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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