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气象预报警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9页(196字)

台湾1984年《气象法》第3章预报及警报中规定,全岛气象、地震、火山、海啸、波浪等现象的预报或警报,由当局气象局统一发布;新闻传播机构均应适时据实广为传播,如有错误,应立即查明更正。国际商港管理机构,应设立风讯信号台,按规定悬挂国际暴风信号;岛内商港管理机构或各级渔业团体,应设置风讯信号台或标帜杆,并按规定悬挂台风警报及海上强风特报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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