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1年水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8页(633字)

伊拉克《1971年水利工程实施法》,共1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水利工程包括水利部门直接施工的或通过承包商施工的工程,如对河流、渠道、堤坝、水库、排灌工程、排水渠道等水利建筑物及水利禁区进行兴建、维护、扩大修缮及使用这些水利工程。(2)水利部长或代理人应就水利工程开工,通过电台广播和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确定水利工程所通过的地区、范围。由水利、农业、土改、财政部门及省农民协会等组成评议委员会,对水利工程征用土地进行调查,作出评估。并规定,对水利工程及其禁区外的常用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上受损作物要加以赔偿。对种冬季作物的每杜诺亩赔偿1第纳尔250菲尔斯,对种夏季作物的每杜诺亩赔偿2第纳尔500菲尔斯。省农业委员会根据最高农业委员会指示,向地产主交付赔偿金。(3)在水利工程施工或运用时,造成农田断水、水不能流到农田,或排、灌水损害农田,或土壤流失等一切影响作物生长时,应给土地主人以每个杜诺亩农田500菲尔斯的赔偿费,其赔偿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的折价费。(4)自水利部门宣布水利工程施工之日起,地产主或其他人不得处理水利工程占用土地,或在上面种作物,违反者不予任何赔偿。(5)凡造成水利工程工作停工者,将受惩处,关押不超过1年或罚金不超过100第纳尔或两种惩处并用。该法颁布后,伊拉克政府于1975年进行了修订,对土地征用评议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能和程序、征用土地赔偿、成立支付赔偿费委员会等作出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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