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0页(2007字)

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世界复兴开发银行倡导、制定并通过《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3月18日提交各国政府,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据此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专设于世界银行主要办事处的国际调解和仲裁机构。中国政府代表1990年2月9日在华盛顿签署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7月1日决定批准。该国际中心所制定的规则分共用规则和仲裁规则两部分。

共用规则 共9条,规定应以法定语文向本中心秘书长请求调解或仲裁,附当事人名称、住所和国籍,明示合同当事人已同意接受管辖以及提供涉案资料,认可的调解员或仲裁员人数及其委任方式,经秘书长收到付款后登记通知对方,并提供本中心调解员名单或仲裁员名单。又规定本中心各法定语文具有同等效力。

仲裁规则 共八章56条。

第1章仲裁庭组成12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仲裁后10日内提出单数仲裁员及其委任方法。同一国籍仲裁员不得占多数。原调解员不得成为仲裁员。被申请人在20日内接受或提出反对建议。申请人在20日内表态。60日内未达成,则据本公约由申请人提出与其不同国籍的两名仲裁员,指定一名为仲裁员,推荐另一名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提出与其不同国籍的一名仲裁员,同意对方的首席仲裁员或另提。申请人对此表态。90日内未组成,由本中心行政委员会主席30日内咨询当事人后委任。当事人不同意则另行委任。接受委任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无不当事由,说明与当事人关系,保证公正、公平、保密审理。仲裁员无能或辞职,应按原方式补缺,并可重新审理。

第2章仲裁庭运作6条。规定仲裁员接受委任,视为仲裁庭组成。在60日内开庭,会期首次由首席仲裁员或秘书长决定,以后由仲裁庭决定,并预先通知。首席仲裁员主持审理。多数成员出席有效,并按多数原则裁决。缺席视为反对。首席缺位由秘书长指定其他成员代行。仲裁庭可作私下商议。当事人可由顾问或律师代理。

第3章一般程序10条。规定仲裁庭自行决定审理方式,可对资料性和无争议事实先行审理,并考虑友好解决有关争议。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均为法定语言,由当事人任择。选择两种语言时,文件归档任择一种,附翻译。裁决应用两种语言,具同等效力。任何文件资料应含正本或多于仲裁员人数两份的副本。裁决前所提交文件得以纠正。仲裁时限由仲裁庭或经授权的首席决定。知道未遵守规则不尽快提出异议,视为弃权。仲裁庭可决定仲裁费用的负担或分担。当事人和秘书长应告诉仲裁庭各有关费用。

第4章书面和开庭审理10条。规定仲裁分书面和开庭程序。在书面程序中,申请人备忘录应申明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和法理;被申请人备忘录应作答,承认、否认或补充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和法理。仲裁庭开庭应对当事人、其代理人、证人和专家提问、质疑,并要求解释。当事人提交证据,应经秘书长送达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举证义务应记录在案。举证和有关开支应作为仲裁费用。证人、专家应宣誓陈述全部真相或坚信事实。

第5章特殊程序7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事人请求可建议临时保全措施,但不得妨害当事人寻求司法保全的权利。当事人可提出附带、额外索赔或反诉。但反诉不得迟于备忘录提出,仲裁庭应对此作出决定。当事人缺席,另一方可要求缺席裁决,仲裁庭应予宽限,缺席不视为认可。当事人和解,可中止仲裁,在裁决中记录。当事人要求中止,另一方应限期作答,无反对视为同意。反对时,则仲裁继续。当事人6个月内未采取仲裁行动视为中止。

第6章裁决4条。规定裁决应在审理结束60日内作出,可宽限30日。裁决说明当事人名称及其代理,仲裁庭成员及其认定,开庭日期地点、所认定事实及其理由以及仲裁费用等内容。仲裁员同意应签署,亦可反对。秘书长应尽快认证原件归档,副本送达当事人。发送日为裁决日。裁决内容保密,但本中心可说明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原则。裁决45日内当事人可要求补充或更正,但要说明理由。

第7章裁决的解释、修改和撤销6条。规定要求解释应提供详情,要求修改应提供证据。仲裁庭未适当组成、越权、贪污、违背程序、裁决未说明理由,才能要求撤销。要求修改应在新事实发现90日内而且在裁决3年内提出,要求撤销应在裁决或发现贪污的120日内提出。

第8章1条,规定本中心法定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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