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气象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8页(286字)
台湾1984年《气象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1)为设立气象机构,可依法征收私有土地或拨用公有土地;因机关、团体、学校、个人研究或应用需要,可提供气象、地震、火山、海啸、波浪等现象的资料,并可接受委托提供气象专业服务。(2)为提高气象从业人员素质,气象局可委托机关、学校训练气象人才,为适应气象业务需要,可委托机关、团体、学校、个人担任特定事项的研究;进行气象改造的,应先报交通部核准,并派员监督。(3)气象局为促进气象业务发展,并提供气象、地震、火山、海啸、波浪等发生事实的鉴定,可报请交通部邀请专家、学者举行咨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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