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0页(623字)

通常抗告的对称。某些国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抗告的一种,即有抗告权的人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命令,在法定期间内提请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命令之方法。即时抗告是基于需要从速决定的事项在抗告期内的抗告。它不同于通常抗告而有法定期限,通常抗告没有特别规定的期间,只要有请求撤销原裁判的实际利益,即可随时提出。关于即时抗告的客体,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10条规定:“关于对未经口头辩论的诉讼程序提出的申请所做的驳回裁定或命令,可以抗告”。第411条也规定:“就不得以裁定或命令进行裁判的事项而以裁定或命令进行裁判时,当事人对之可以进行抗告。”关于即时抗告期间,国民党政府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均为一周,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则为两周。关于抗告法院,各国大多规定抗告法院为作出原裁定和命令的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如在日本,对简易法院的裁定及命令的抗告,抗告法院为地方法院;对地方法院的裁定及命令的抗告,抗告法院为高等法院。但是,关于作出原裁定和命令的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原裁定和命令的问题,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如在德国,法院对自己所为的裁定和命令,在受到即时抗告后不得予以变更。而在日本,作出原裁定和命令的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时,有权更正该裁定和命令。关于即时抗告的效力,各国大多规定当事人提出即时抗告后,原裁定或命令停止执行,并对当事人不发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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