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0页(177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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