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保险合同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2页(381字)
根据美国农作物保险法律规定,任何符合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规定的合同格式,并按时提交申请,一旦被接受即视为有效。投保的作物必须在保险单规定的作物范围内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必须包括申请、保险单、投保作物、附录、县级保险统计表等项内容,农场主只有遵守合同款提出的条件才能获得损失赔偿。按照《1985年食品安全法》规定,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人如有以下违法行为,保险合同可以被视为无效:(1)违反联邦或州的法律中关于耕种、栽培、培育、收获的规定或者储藏违禁物品的,可以取消该作物年度的保险合同并且在其后连续4年内无资格签订合同。(2)在高度侵蚀、腐蚀的土地上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当年的合同视为无效,按照联邦法典第12章第5节规定免除的除外。(3)在沼泽地生产农产品的,当年的合同取消,按照联邦法典第12章第5节规定免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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