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专业企业改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2页(196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22条规定,繁殖种禽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拥有水利土壤改良系统的国营蔬菜农场、良种繁殖场、水稻、果树、浆果、葡萄、茶树、啤酒花、药用植物、挥发油料作物等专业农场、国营养兽场(包括生产鹿和梅花鹿鹿茸的农场)等在改组时,要保持专门生产地块、工艺生产线或不可分割设施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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