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蚕丝出口基金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4页(244字)

韩国《蚕业法施行令》规定,缫丝业者出口生丝类之后,须在载有下列事项的出口报告书上附加外汇或外汇证书或计算书的复印件,自收受外汇或外汇证书或计算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运用管理蚕业振兴基金者:(1)已出口之缫丝业者的住所、姓名及名称;(2)出口年月日;(3)出口对象国及国内供给对象者;(4)出口品目的价格及数量;(5)出口单价及出口额。基金管理者审查上述报告后,发生出口盈余时,6日内决定出积累额,通知缫丝业者20日内纳入基金管理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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