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保护要求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8页(210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俄罗斯联邦及其各州、区的国家权力机构,应依照俄联邦法律,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水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污染和水源枯竭,并努力清除这些现象带来的后果。(2)在水体的开发利用中,有关公民与法人有义务采取生产技术、土壤改良、农艺、水工、卫生保健等措施实施对水体的保护。(3)在实施对水体的开发利用时,应尽少造成对水体的不良危害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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