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生态放水要求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8页(22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为了保持水体的正常状态适应生态环境的需求,须从水库泄放一定的水量(生态放水量),同时应对取用地表水时的不复归水量标准作出规定。(2)各个水体的生态放水量和地表水不复归取用的数量,应由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机构会同相应自然环境保护机构一起按照俄联邦政府提出的办法共同作出规定。(3)禁止以生态放水的名义去满足某一部分用水户的水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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