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山地非农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8页(292字)

台湾《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3章规定:(1)在山坡地开发建筑、兴建水库、道路、探矿、采矿、采取或堆积土、石、经营游憩用地,设置坟墓、处理垃圾等废弃物及其他开挖整地的,应先拟定水土保持计划,送请各有关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主管机关核定并监督实施;重大的山坡地开发利用行为,在规划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2)水库或道路管理机关,应编列经费,实施水土保持处理与维护;其属私有水库或道路的,应由各该有关的事业主管机关督导实施维护工作。(3)集水区内的山坡地保育、利用,应配合该所在地集水区经营计划办理,并在兴建水库时,优先纳入兴建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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