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7页(883字)

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它与行政复议程序同属于救济性的法律制度,两者互相衔接,均不可缺少。但两者在性质和内容上又有区别:行政诉讼程序属于司法程序,程序较复杂;行政复议程序属于行政程序,程序较简便。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为三大并列的司法程序,但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刑事诉讼程序最早,民事诉讼程序次之,行政诉讼程序最晚。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程序是从民事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因而两者有不少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各国在处理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上,有三种不同做法:一是不制定行政诉讼法,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英、美两国即是如此;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与民事诉讼程序无关,法国即是如此;三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首先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无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国即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第114条)由于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进行行政诉讼法的活动的方法、步骤等程序性问题,因此,行政诉讼程序一般被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代称使用。但严格说来,两者不能等同,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之一。

行政诉讼程序,通常包括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和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两大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审判程序,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分。应当指出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章所规定的“涉外行政诉讼”不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针对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所作的某些特殊规定。行政诉讼审判程序与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是:前者为解决争议,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后者为强制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其联系为:前者是后者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和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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