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政权限委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页(189字)
韩国1999年《农业农村基本法》第48条规定:(1)根据本法,农林部长官可以将部分权限根据总统令规定由市、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委任。(2)根据总统令规定,按照《农渔村振兴公社和农地管理基金法》第32条规定,农林部长官允许接受农地管理基金的经营和管理业务委托人,根据第41条第一项及第四项规定可以代理转用负担金的征收业务。
上一篇:韩国农政审议会设立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