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隆迪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0页(520字)

布隆迪法律对全国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如下规定:(1)国家级中,由公共工程部负责制订用水政策和水资源规划,颁发污染及废水处理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前,须征求水资源委员会意见。委员会由政府委派的成员和农业部、公共工程部、法律办公室及土地权办公室代表组成。水资源委员会是政府的顾问委员会和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进行调查和管理。法律还规定,国家级政府机构可以获得、出售、租用、出租任何利用水资源的工程。政府可以采取一切措施以控制用水权和水的占有权。对现在为私人所有的各种水利工程均可采取改善措施以维护公众安全,同时可采取措施征用所必需的土地。(2)地方级中,法律规定,凡被授权利用公有水者,可以组成一个排水、灌溉或防洪团体,履行1952年通过的专门法令中规定的条款。(3)国际级中,主要执行尼罗河和扎伊尔河水资源管理利用的国际协定。这些国际协定涉及商业、贸易、航运、边界划分及水资源利用、保护、经营管理等内容,是与相邻国家共同管理过境水资源的法律依据。另外,布隆迪水法律中,还对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向用水部门征收工业捕许可证费用、水利工程受益收费、供水征税和水费、电费等的管理体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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