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1页(496字)

加蓬对国内水资源管理机构作出如下规定:(1)国家级中,由部长会议负责颁发公有资产占有许可证。部长会议可根据公众利益需要和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撤销这类许可证。国家水利与森林部负责公有河流的整治、国家水资源的管理、水资源研究,负责组织和监查内河渔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公共工程部负责水运、供水和给水工程,土壤改良和防污染工程。公共卫生和人口部有权对公用水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2)中间级中,规定将境内划成大区、小区管理。在大区一级,由水利与森林部下属局承担公有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宣传渔业资源条例,提高渔业生产能力。(3)地方级中,根据法律规定,加蓬每一个地区均由一个乡村组织组成委员会负责水资源管理。同时,地方还可建立用水户联合会,决定水资源开发管理的投资,编制水利工程实施计划。(4)国际级中,加蓬政府与周边国家签订了边界河系划分、商业和航运及水资源保护协定,由协定中指定国家机构管理有关事务。另外,加蓬法律还规定,无论居民、商业、农业、畜牧业和工业,凡利用任何公有水资源者,每年均应缴纳税金,其税金由公有财产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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