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选择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6页(384字)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种。指同一个诉讼几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即取得对这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的主旨,是为了避免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而发生争执,或者在受理案件中的相互推诿。选择管辖的情况主要有三种: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又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不在同一地。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原告所在地又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不相一致。③两个以上不在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