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6页(1294字)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具体程序。它体现了行政诉讼活动的阶段性和依法性,对于规范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行政诉讼活动的阶段性,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过程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的任务各不相同,但互相衔接。一般说来,只有完成了前一阶段的任务后,下一个阶段才能开始。所谓行政诉讼活动的依法性,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是一种有组织、有目的,并将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不论是法院还是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否则便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达不到诉讼的目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步骤按时间先后,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三大诉讼阶段。

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一审步骤(程序)中的第一个诉讼阶段,是其他诉讼阶段的基础和前提。由于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案件。只有原告的起诉行为和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行政诉讼一审步骤(程序)才能开始。

审理前的准备 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的必须步骤,是连接起诉和受理阶段与开庭审理阶段的桥梁,对于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个阶段应当做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组成合议庭;②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被告和原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③审阅案卷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④更换和追加当事人;⑤解决案件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⑥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⑦根据需要确定证据保全措施;⑧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⑨要求被告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⑩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开庭审理 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是整个审判活动的重心,其特点是:①依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②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参加诉讼活动;③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④全部诉讼活动采用言词方式进行。开庭审理的基本规则是:①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②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均等;③法官不得参加当事人一方辩论。开庭审理的程序依次为:①开庭准备;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合议庭评议;⑤宣告判决。

行政诉讼一审步骤(程序)在依照上述三大诉讼阶段进行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一些特殊问题,如原告撤诉(见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缺席判决(见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见行政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见行政诉讼终结)等。对这些特殊问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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