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水政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0页(558字)
埃塞俄比亚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健全,法制明确:(1)国家级中,法律对各部、各部门及其他政府机构在水管理方面职责分工做出具体规定。如规定,农业部长授权制定有关兴修排洪工程,发给农业用水特许权,保护森林、公园,保护渔业和野生动物,以及开展农业气象工作的规定和法令。公共工程与水资源部长授权制定有关修建、治理和维修国家道路、桥梁和航道,以及监督水上运输和管理税收等规定,该部还负责水利工程的施工和维修。工商部设水资源司,主管钻井和拟定其他水资源开发工程,推动和促进工商业发展。外交部授权与外国进行过境河流开发管理谈判。法律还对计划委员会、共同发展与社会事务部、土地改革与管理部、交通部、矿业、能源部、财政部、内务部、公共卫生部、国防部、埃塞俄比亚水资源委员会的水资源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2)中间级中,根据《农村土地法》中关于公共所有制的条款规定,要设立高级农民协会来协调基层农民协会的水资源管理工作。(3)地方级中,根据《农村土地法》中规定,要建立农民协会,保护和管理所辖地区包括水资源在内的国家财产。另外,水法律规定,地方水利局负责管理、监督地区或村镇内的水利工程及供水设施。(4)国际级中,主要依据埃塞俄比亚与一些邻国共同签署的协定条款来保护和管理国际流域的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