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6页(807字)

诉讼程序制度的构成、体系及用于解决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机理。在法制社会中,不同的社会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中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在其冲突和矛盾中便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法、违法、犯罪的行为。为对某些社会冲突和矛盾实施抑制、调和或者强制排除,保证社会生活进行、运转的法律秩序,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就需要运用一定的诉讼机制。因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性质不同,相应的诉讼机制就不同,有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不同的诉讼机制有其不同的构成及体系,有其对社会关系冲突和矛盾调节的机理。比如,民事诉讼机制,由诸多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所构成。不同的程序制度之间既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又有其内在联系的统一性;既有其不同的功能,又有其共同的作用。民事诉讼机制所以能用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民事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关系,在于其构成的合理性,体系的完整性,以及适应客观需要的科学性。

机制的内在关系包括程序与制度的关系和制度与制度的关系。前者的关系是,制度决定程序,程序反映制度。有一定的制度一般就有系列的程序,以系列的程序体现其制度,比如庭审制度是以系列的庭审程序体现的,庭审程序的完善表示庭审制度的健全,庭审制度的健全必然要求庭审程序的完善。后者的关系是,前后衔接,彼此协调,统一一致,其中基本的制度起着主导的作用,一般的制度发挥配合作用,如当事人制度是基本制度,而诉讼代理制度则是与其配合的一般制度。

机制的外在关系,即程序制度与客观实际的关系。实质是在解决社会冲突和矛盾中,程序制度具有的效应,其中既有运用程序制度的技巧,也有探索运用机制和充实机制的原理。

诉讼机制总是包含权力和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权力和权利不是同等的,但二者是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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