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9页(1445字)

广义泛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既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特别监督程序;也包括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既包括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狭义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本条释文从狭义。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保证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法制教育功能。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根据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的不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可分为对法庭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

对法庭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②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回避制度;③是否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的诉讼权利;④是否违反有关审判公开的规定;⑤是否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⑥是否遵守法定的审理期限;⑦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于发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对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包括对一审判决、裁定的监督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监督的法定形式是抗诉。根据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要求纠正:①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的;②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③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依照上诉程序提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两种抗诉在程序上的区别主要是:①前者须由与原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后者须由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说,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②前者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方为有效;后者的提出则没有法定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判决、裁定的监督,不应局限于公诉案件,对自诉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也负有监督的责任,发现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时,应当同时将抗诉书副本及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指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一般应当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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