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9页(547字)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所特有的一个概念。它将土地管辖(即地域管辖)制度中确定法院管辖权所依据的诉讼事件或当事人与法院所在区域的联系,称之为审判籍。有审判籍者,法院有权对该民事案件进行管辖并行使审判权;有审判籍者,当事人有义务接受法院的管辖,并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义务。因而,审判籍是确定民事案件与法院的管辖、审判隶属关系的依据。审判籍一般分为普通审判籍和特别审判籍。其中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所在区域的联系为依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则称案件和当事人在该法院具有普通审判籍(有的称为一般审判籍)。普通审判籍一般是以被告所在地即被告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法人的主要事务所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依据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通常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与法院所在区域的联系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则称案件和当事人在该法院具有特别审判籍(有的称特殊审判籍)。特别审判籍一般是以义务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为依据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在适用上,特别审判籍具有优于普通审判籍的效力。可见,普通审判籍与特别审判籍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见地域管辖)在法律原理上和确定标准上有一定的共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