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8页(668字)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审判管辖所确立的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而普通管辖由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组成。①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见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在审判管辖中处于核心地位。②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有两个:一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二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见地域管辖)。③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不明或管辖争议等特殊情况下,将某一案件指定由下级某一法院审判。它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种变通规定,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机动权(见指定管辖)。但指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④专门管辖的全称是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目前我国正式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其中海事法院不办理刑事案件。专门法院专门审理该系统中的专职人员犯罪或者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见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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