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8页(1409字)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审判过程的公开,即在判决宣告以前进行的法庭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二是判决公开,即法庭应向社会公开宣告其判决的结论和理由。

审判公开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始于18世纪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时期。在中世纪的中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纠问式的诉讼制度,法院审判采取书面、间接和秘密的方式。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曾针对这种秘密审判的弊端指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各国相继进行了宪政改革和司法改革,在宪法或法律上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均享有……公正陪审团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规定:“在审判法庭上进行的程序,包括宣布判决和判令,都应当公开进行。”《日本宪法》第82条规定:“法院的审理及判决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rnan Rights 1948)第11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第14条(1)则将获得由依法设立的独立、不偏不倚的法庭之公正、公开的审判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审判公开原则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也得到了确立。1982年《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实施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性规则。这些规则包括:①法院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公民能够及时到庭旁听。定期宣告的案件,也预先向社会公告。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为社会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介进行报道提供条件和便利,如设置足够大的法庭,安置法庭上的必要设备,等等。③考虑到保护各种利益的需要,规定了法院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但对此作出了明确限制。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在审判时不满16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在审理时被告人已满16岁但不满18岁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④无论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进行,法院对任何案件的判决均应公开宣告。

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实质上是把除法庭休庭评议活动以外的审判全过程均公之于众,使法院对被告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判决结论及其理由为社会公众所了解,这有助于公众和新闻媒介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他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从而维护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实行这一原则,对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法律宣传教育任务,减少和预防犯罪,也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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