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7页(255字)

在具备破案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案或有关另案侦查工作的需要选择的恰当的破案时间。一般说来,凡本案的性质已经肯定、主要问题已查清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又确实的,就应当破案。但如果破案会影响另一案件的侦查时,只要侦查部门能完全控制侦查对象的行动,也可决定缓破。如果部分犯罪事实已经查实,但全案情况尚未查清,在犯罪嫌疑人确有逃跑、自杀或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可能时,也可提前破案。对重大预谋案件只要确证其具有犯罪的预备作为即应破案。对另有长期打算的案件也可暂不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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