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0页(791字)
突尼斯颁布了一系列水资源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法律和法令。国家级机构中,根据规定,建立国家水利和农村开发理事会,负责制定水资源管理全面政策与规划,负责规划和兴建水利工程和农田灌溉工程;建立土地和水资源理事会,负责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普查、评价开发利用所需进行的水文测量及水资源开发的条件及其控制,还负责水资源登记、整理和归档,收集有关突尼斯的水井、水泉、水源和河流的一切资料,并向使用者提供;建立农业部水委员会,负责对农业和工业需用水进行调查,对团体或个体请求宣布为公共事业的水利工程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国家水利开发和供水公司,承担城市供水网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制定饮用水需要的开发规划,建造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工程。另外,根据需要还建立了流域和公共灌区开发办事处。在地方机构使用中,突尼斯通过发布法令,建立了许多水资源使用者协会:(1)水利协会,由土地所有者中选出成员组成,地区行政长官任理事长。协会主要负责筹集建设地方水利工程财力,向成员收税,掌管喷灌设施和水分配方案。(2)绿洲所有者协会联盟,由土地所有者的义务团体组成,对灌溉者的团体利益进行管理。(3)水利利益专有协会,由土地所有者以及公共水所有者组成,主要负责保护间隙性的或常流性的水道,对涝地进行排水和土壤改良,改造沼泽地,利用公共所有水进行灌溉。农业部可为协会贷款,其偿付期为25年。(4)集体利益协会,由水利工程系统用水者组成,负责为集体或私有利益建造水利工程,并进行管理和维护。(5)土地所有者协会联盟,主要负责土地保护和土地开垦工程。市政当局长官为了市政利益,可以加入这些联盟。(6)水利利益集团,属于行政实体,主要从国家发展角度,研究与集体利益有关的水利工程的实施。董事会由地区行政长官任主席,成员包括地区水资源管理部门人员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和内政部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