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0页(436字)

根据埃及宪法和《1953第68号法令》、《1971第74号法令》等法律、法令规定和授权,中央政府负责水管理部委包括:灌溉部、农业部、卫生部、部际水规划委员会。其中,全国灌溉排水、供水、水分配及用水证颁发等工作由灌溉部总负责,下分省、区、村3级领导,各级均设有主管灌溉排水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农业部应与工业部协商,负责确定作物组成后的农业用水量。卫生部负责饮用水质量标准和污水标准,并负责审批水处理工程及各类污水处理工程的卫生工作。部际水规划委员会,由各部委组成,负责全国的水规划工作和水质管理,并负责解决全国需水、供水、水量平衡、5年及25年水发展计划的审定、与水有关的发展项目的年预算核定。该委员会对工程的确定和评价起领导和监督作用;掌握输、配水系统的运行、维修和替代费用以及新供水设施增加费用的最新数据;提出灌溉及其他行业用水的收费政策建议。根据有关政令规定,部际水规划委员会下设用水部、工程部、规划和评价部和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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