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5页(351字)

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的一种制度。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要求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钱或财物的制度。适用先行给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原告提出的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②案件限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与人身权有关的案件;③采取先行给付为原告维持生产或生活所必需。人民法院采取先行给付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行给付裁定的执行。判决发生效力后,对于已经先行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应当计算在判决确定给付的数额内。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这一制度被先予执行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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