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维埃土地出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2页(253字)

1932年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关于租田问题通告》,主要规定:(1)农民老弱残废无法生活者,可出租田地。(2)红军士兵及贫苦农民无法耕耘及不能生活者,可出租田地。(3)政府工作人员不准出租田地。(4)出租田地其租谷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商量,但不能超过土地私有制度时收租数量。(5)出租田地要先经过贫农团认可,乡政府批准。(6)田地出租限期3年。(7)出租田地的土地税,由承租人向政府缴纳。(8)剩余田地出租者,如家庭经济充裕的,即应将其田地收回,分给贫农耕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