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所得税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0页(514字)
美国对农业投资者实行了特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规定,对农场主、农业投资者对向农业投资产业十分有利,而且投资者纳税档次越高得益就越大。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作法是:(1)现金记帐法。农业中,往往无法精确地计算出库存的数量和成本,经常采用估计方法处理。因此,联邦政府要求采用现金记帐法,只要求农场主收到售出农产品贷款后向税务部门报告,可以不遵守收入和支出扣除的同期性原则,可以通过当年收入中减去提前购买下一年度使用的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办法来减少应纳税的收入,也就等于减少赋税。(2)资本开资扣除法。所谓“资本开支”是指购买厂房、机器设备等支付的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农场主为生产而支付的“资本开资”可以在付款当年收入中一次冲销。农业的“资本开支”中收入与支出也是不同期,同样减少了农场主的税赋。(3)资本收益的税额减免。一般讲短期的资本净收益通常全部是应纳税的收入,而长期的资本净收益只有40%部分是应纳税的收入。实际上,只要农场主拥有资本资产超过1年者均可得到税额减免的待遇。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农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直到1986年国会通过的新税法,才发生较大的变化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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