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税收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0页(634字)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有关农业税收条款的变化主要包括:(1)降低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税率。新税法把农业个人所得税档次由原来14个等级(税率从11%到50%)减少到1988年的2个等级(税率分别为15%和28%),个人免税额从原来的1080美元增加到1987年的1900美元和1989年2000美元。农业公司所得税档次也由原来的5个等级减少到3个等级,税率也有所下降。根据新税法,大多数家庭经营的小公司农场将得到由累进税结构带来的好处,但是个人税率的急剧下降将减少对组织农业公司的刺激。(2)取消投资税减免。新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率,补偿期将延长。这个变化加上取消投资税减免,将使农场资本开支增加10%,将会影响农业投资。(3)取消特殊的资本收益待遇。新税法取消了以往长期资本收益只有40%需要纳税的规定。(4)限制现金记账法用来延期纳税,不再允许土地开垦费用在当年被扣除,其费用必须加到土地价值中去,只有到土地出售时才能得到补偿。(5)限制各种开发成本的扣除,规定开发期在2年和2年以上的牲畜和作物的生产前开支必须资本化。开发园林、果园和葡萄园以及大多数牛的饲养的纳税后成本都有所增加。新税法为农场主保留了许多优惠税收条款,也严格限制不参与农业生产者利用农业亏损达到逃税的目的。此外,新税法还改变了原来法律关于自雇的个人不能扣除健康保险费用的规定,允许其扣除为本人、配偶和小孩支付的健康保险费的25%。
上一篇:捷克斯洛伐克农业税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