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6页(410字)

按照各级法院的职责确定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分为普通职务管辖和特别职务管辖。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对职务管辖的规定最有代表性。普通职务管辖,也称审级管辖,是按照法院的审级次序确定不同审级的法院,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管辖不同的案件。台湾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见三级三审制度)。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所有的一审案件,适用的是一审程序;高等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二审程序;最高法院作为第三审法院,审理三审案件,适用三审程序,诉讼按此次序依次进行。特别职务管辖则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性确定由特定审级的法院管辖,而不必恪守普通职务管辖的审级次序。如再审案件,依台湾民事诉讼法只能由原作出裁判的第二审法院管辖。职务管辖是划分地域管辖的基础。职务管辖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协议变更,法院也无权变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