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水源使用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0页(478字)
加蓬水法律规定:(1)生活用水,由政府公共工程部门负责供水、兴建水利工程和开垦工程,以及水源调查、存储、分配及配水的调整和监察。加蓬能源和水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城镇和乡村的饮用水供应工作,并负责供水工程的维修和扩建。设有独立供水系统的农业中心(村镇),其生活供水由其自己根据习惯法规定。(2)城市用水,由公共工程部门负责土地垦殖工程。能源和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城市防火用水、街道清洁用水、屠宰用水以及城市污水排放等管理。(3)农业用水,从河流、湖泊和沼泽取水的渠道、堤坝和其他水利工程,在用水之前应取得许可证。土地所有者如取水灌溉,可将他人土地上水流引到自己土地上,但必须事先付给水流通过土地的所有者以合理的赔偿费。(4)渔业,在本国水域内利用渔船捕鱼应申请许可证。(5)水力发电,由公共工程部门负责电力生产和分配。(6)运输,由公共工程部门负责开发、兴建和装备河流通航设施。另外,加蓬法律还规定,由水利与森林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研究工作,必要时采取保护和改善措施,确定重新造林区,保护未开垦土地上的土壤不受浸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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