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年度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3页(322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董事会至少需召开一次全体大会,讨论以下事项:(1)批准董事会的决算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报告。(2)讨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3)批准资产负债表、利润和亏损。(4)批准盈余分配计划。(5)确定并分配董事会成员和合作社工作人员的酬金。(6)开除丧失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员。(7)根据34条,取消董事会失职成员的资格。(8)根据合作社提交的活动计划,批准下年的工作计划。(9)必要时,选举董事会成员。(10)大多数人要求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还规定,应按参加会议成员的多数票公布决议,如果反对票与赞成票票数相等,则以会议主席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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