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生产合作社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6页(529字)
俄罗斯1994年《民法典》第110条规定:(1)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2)在社员超过50人的合作社中应设立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合作社执行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合作社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委员会和(或)管理委员会主席。他们对合作社的活动实行日常领导。委员会和委员会主席向监督委员会和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只有合作社社员方能担任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合作社主席。合作社社员不得同时既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者合作社主席。(3)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及其通过决议的程序由生产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的章程规定。(4)合作社社员大会的专属权限是:修订合作社章程;设立监督委员会和终止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限,以及成立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及终止其权限,但合作社章程规定由监督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利的除外;吸收和开除社员;批准合作社的年度决算和会计资产负债表,分配合作社的利润和分摊亏损;决定合作社的改组和清算。生产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问题的解决属于社员大会的专属权限。属于社员大会和监督委员会专属权限的问题,不得由他们移交给合作社的执行机关解决。(5)在社员大会通过决议时,每个社员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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