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消费合作社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6页(509字)

俄罗斯1994年《民法典》第116条规定:(1)消费合作社是公民和法人为满足物质需要和其他需要,通过其社员共同缴纳财产股金而成立的以社员制为基础的自愿联合组织。(2)消费合作社的章程除应包含本法典第52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条款:合作社社员股金的数额;合作社社员股金的构成和社员缴纳股金的办法以及社员违反缴纳股金义务的责任;合作社管理机关的构成和权限以及通过决议的程序,其中包括需要一致票或法定多数票通过决议的问题;社员弥补合作社所受亏损的程序。(3)消费合作社的名称应同其活动的基本宗旨以及“合作社”、“消费联社”或“消费合作社”字样。(4)消费合作社社员应在每年的资产负债表批准之后的3个月内缴纳补充股金以弥补已形成的亏损。如不履行这一义务,消费合作社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照司法程序进行清算。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连带地承担补充责任,但以每个社员未缴纳的那部分额外股金为限。(5)消费合作社依照消费合作社法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应在其社员中进行分配。(6)消费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以及消费合作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由消费合作社法依照本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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