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根据地公地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5页(424字)
1941年4月1日公布《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公地户地社地庙地寺地学田使用条例》。共8条。主要规定:(1)公地(黑地、绝地、没收汉奸的土地及其他属于政府管理的土地)由政府管理,地租作为政府收入。(2)户地由本姓全体成员选举户地管理委员会管理,地租一部分可作为祭奠祖先之用,其余部分须作为救济本姓贫苦者的借贷金及兴办本姓公益事业及教育事业用。(3)社地由社地所有人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地租一部分捐助县政府作为教育基金,其余部分作为救济社内贫苦者的借贷金或兴办本社公益事业使用。(4)庙地寺地原来由社管理的,使用办法与社地相同;原来非由社管理的,一部分留交主持耕种或出租以维持其生活,其余部分由政府代管。喇嘛庙、清真寺的土地,有关民族问题的,应由政府加以保护。(5)学田由县政府管理,地租作为教育基金。(6)由各种管理委员会及县政府管理的土地应尽量先租给土地所有村的农民;贫苦抗属、贫苦农民有租地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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