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82页(1668字)

进入人体或动物体内能与机体发生化学作用,引起机体损害的物质称为毒物。主要指化学毒物和有毒动植物。毒物是一个相对概念,它与中毒是相关的。能否与有机体发生化学作用,引起机体损害(即中毒),这是判断某物质是否为毒物最基本的条件。某些物质是不是毒物,还同进入机体的数量有关。临床上正常剂量使用的药物,如安眠药、生物碱等虽不属于毒物,但使用超过正常剂量,也会导致中毒或致死而转化为毒物。此外,判断毒物还要看机体的耐受能力,如有人对酒精过敏,容易中毒;而经常饮酒的人,则对酒精的耐受量大,就不易中毒。

毒物种类繁多,分类各异。法庭分析化学中,常按毒物的理化性质、分析方法及用途分为:①水溶性毒物。主要是指易溶于水,并只宜用水浸取,用离心过滤和透析的方法分离的强酸、强碱及某些毒性较大的无机盐类。常见的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盐卤等。②气体毒物。常温常压下以气体状态存在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③挥发性毒物。指分子量较小,结构比较简单,自然环境下能够自行挥发扩散的一类毒物。最常见的有氰化物、酚类、甲醇、乙醇等。并不是所有具有挥发性的毒物都属于挥发性毒物一类,像氢氯酸、硝酸、尼古丁及挥发性有机农药,虽具有挥发性,但不属于挥发性毒物;氰化钠、氰化钾一般不具挥发性,但因它们的有毒成分在酸性条件下可以通过蒸馏或扩散的方法分离出来而归属于挥发性毒物。④不挥发性有机毒物。指分子量较大,结构较为复杂的有机药物。这类毒物不能进行蒸馏,而是采用有机溶剂提取分离。常见的此类毒物有安眠药类、生物碱类、强心甙(dai)类及其他(如斑蝥素、异烟肼、大麻酚皂甙等)。尼古丁,虽具有挥发性,但在很多方面都与不挥发性有机毒物相似,因此被公认为不挥发性有机毒物。⑤金属毒物。毒性较大、易引起急性中毒的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常见的有砷、汞、钡、硒、镉、铬等的化合物,这些化合物中的金属元素、类金属元素及其基因为主要有毒成分。不是所有有毒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都属于金属毒物类,如磷化锌、氰化钾等,它们分属农药类和挥发性毒物类。⑥农药类毒物。在农、林业中用于防治作物病虫害及杂草的药剂。包括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剂、除草剂等。杀虫剂常见的有: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有机氯类等;杀鼠剂常见的有磷化锌、氟乙酰胺敌鼠等抗凝血杀鼠药;杀菌剂有代森铵;除草剂有五氯酚钠等。

此外,还有其他分类方法:如按化学组成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按来源分为天然毒物和化学毒物,天然毒物又分为植物类毒物和动物类毒物;按用途分为工业毒物、农药、药物、杀鼠药;按元素分为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汞、有机氮、有机氟、有机砷等;按结构分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

司法鉴定中多数案件的毒物检材都是与其他物质共存的混合物,不经分离无法进行检验。毒物的性质不同,分离提取的方法也不同。水溶性毒物常采用水浸法、透析法、沉淀蛋白法从检材中分离;挥发性毒物常采用蒸馏、扩散、抽吸的方法从检材中分离;金属毒物常采用破坏有机质的方法从检材中分离;不挥发及挥发较差的有机毒物常用有机溶剂乙醇、乙醚、氯仿等萃取方法从检材中分离。

毒物自检材中分离提取后,亦有少量的蛋白质、脂肪、色素等杂质。将这些杂质除去的操作称毒物净化。常用的净化方法有:液液分配法,将提取出的毒物和少量杂质转入有机相,经过酸洗或碱洗、水洗、反提等操作,将杂质除去,再用有机溶剂将水相中毒物提取出来。柱净化法,将提取出的毒物和少量杂质,经过层析柱中吸附剂,毒物被淋洗出柱,而杂质保留在柱中。薄层净化法,将提取出的含有杂质的毒物点在薄层板上,经展开剂展开后,使毒物和杂质在薄层板上得到分离,将毒物从薄层板上刮取下来,再用有机溶剂提出。

分享到: